解答:GB/T 39560系列标准采标于欧盟RoHS测试方法 IEC 62321系列标准,GB/T 39560系列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RoHS检测方法标准与的重新接轨,对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的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发布的标准与现行的GB /T 相比有如下变化:
GB/T 39560系列标准依据欧盟RoHS IEC 62321新的系列标准,将原标准拆分成更加详细和全面的多个分标准。
优化了部分检测方法,如GB/T 附录B中金属样品的无色和有色防腐镀层中六价铬采用斑点法和沸水提取法两种方法进行测试,GB/T 39560系列标准中删除了斑点法测试方法,仅保留沸水提取法,并对结果判定过程进行优化。
中国RoHS2.0《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因为其“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现阶段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
中国RoHS2.0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的执行标准是《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GB/T39560系列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后,为全球提供统一的RoHS检测程序,为业界RoHS符合性评价提供统一依据,标志着我国RoHS检测方法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支撑电子电气产品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ROHS2.0检测项目:
标准号 | 名称 | 等同采用IEC62321 | 实施日期 |
GB/T39560.1-2020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1部分:介绍和概述 | IEC62321-1:2013 | 2021.07.01 |
GB/T39560.2-2020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2部分:拆解、拆分和机械制样 | IEC62321-2:2013 | 2021.07.01 |
GB/T39560.301-2020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3-1部分:X射线荧光光谱法筛选铅、汞、镉、总铬和总溴 | IEC62321-3-1:2013 | 2021.07.01 |
GB/T39560.4-2021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4部分:CV-AAS、CV-AFS、ICP-OES和ICP-MS测定聚合物、金属和电子件中的汞 | IEC62321-4:2013+AMD1:2017 | 2022.05.01 |
GB/T39560.5-2021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5部分:AAS、AFS、ICP-OES和ICP-MS法测定聚合物和电子件中镉、铅和铬以及金属中镉、铅的含量 | IEC62321-5:2013 | 2022.05.01 |
GB/T39560.6-2020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6部分: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测定聚合物中的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 IEC62321-6:2015 | 2021.07.01 |
GB/T39560.701-2020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7-1部分:六价铬 比色法测定金属上无色和有色防腐镀层中的六价铬[Cr(VI)] | IEC62321-7-1:2015 | 2021.07.01 |
GB/T39560.702-2021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7-2部分:六价铬 比色法测定聚合物和电子件中的六价铬[Cr(VI)] | IEC62321-7-2:2017 | 2022.05.01 |
GB/T39560.8-2021 |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8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与配有热裂解/热脱附的气相色谱-质谱法(Py/TD-GC-MS)测定聚合物中的邻苯二甲酸酯 | IEC62321-8:2017 | 2022.05.01 |
中国ROHS2.0标志如何印刷?
SJ/1136-2014主要内容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也可供电子电气产品的物流过程参照使用。
标识的对象是最终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产品可不标识,但最终产品的标识信息范围必须包含这些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的供货方需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ROHS标识位置:
①首选产品本身,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式直接标识在电子电气产品上;
②带有图像显示功能的电子电气产品可标识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③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采用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或者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其他要求: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不易去除,标志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x5mm,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识按比例放大;
(2)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对应的部件可由企业自行划分,但应包含产品的各组成部分,且宜以单一部件或同类型部件为单位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声明,以全面反映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
如具有一定功能或用途的结构单元,如元器件、机箱、支架、螺丝钉、开关、导线等等。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但不允许用“其他”代替“部件名称”。
(3)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则需要按照SJ/T 11364-2014 进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机构名称:深圳市智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CNAS资质,国家级CMA资质,药监局直接认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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